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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发当日,一尼姑被杀死在上二楼的楼梯口。本报记者郭继江摄
■专家视点
甘锦华案引起了国内媒体和众多法律界人士关注,昨日,记者就该案采访了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。张青松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所―――北京市尚权律师所主任,曾代理过刘晓庆偷税案、中国宏观调控第一案即江苏“铁本”案等重大刑事案件,曾被评为“全国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”,被誉为刑事辩护“京城四少”之一。
记者(以下简称“记”):死刑犯临刑喊冤,有无规定法院可以“刀下留人”?
张青松(以下简称“张”):临刑喊冤“刀下留人”虽很罕见,但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。“刀下留人”有三种情况,一种是在执行死刑前,法院发现案件判决可能有错误,而这种错误会影响死刑判决的正确性;第二种情况是,罪犯在受刑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,可能需要改判的;第三种情况是罪犯受刑前确认已怀孕。从甘锦华案的情况看,应属第一种。
记:是否“刀下留人”谁来决定?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明显有很大弹性,如何保障实施?喊冤是否就要“刀下留人”?
张:执行法院可以决定。第一种情况确实取决于法院和法官的认识判断,有一定弹性。停止执行死刑不能仅凭喊冤,还要结合证据和事实。从甘锦华案看,喊冤只是由头,法院应该是重新审查证据发现了问题才停止执行的。
记:停止执行死刑后案件要走什么程序?
张: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一个司法解释,停止执行死刑后,发现案件可能需要改判,应由有死刑核准权的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,依法改判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。
记:你认为甘锦华案与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有无关系?
张:不排除存在一定联系,甘锦华是在2006年4月被判执行死刑,当时死刑复核权问题争议正激烈,但争议不一定会影响法院执行。应该说,是人民法院对人权、生命权的尊重使甘锦华获得了一次机会。近年来,慎杀少杀的司法观念有很大影响,法院对死刑判决正确性非常审慎,我十分赞赏佛山法院这次“刀下留人”。
记:4号检材新鉴定如果成立,会不会导致检方证据体系倒塌?
张:我认为甘锦华案证据体系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。一个是证据链条问题,新鉴定如果成立,意味着检方证据链断掉了重要一环,如果再有其他关键证据缺失,会导致证据体系崩溃。还有一个是取证程序问题。甘锦华和律师都说遭受非法审讯,如果有证据证明,这些有罪供述就不成立,这是“非法证据排除”的原则,法学界对此有一说法叫“毒树之果”,非法程序得到的证据就是非法的。
记:新鉴定2006年4月已作出,时隔1年多才披露有无问题?
张:我个人认为有问题,司法人员不能隐瞒证据。不过现在法院主动提供这一新证据值得赞许。
记:律师早就申请重新鉴定而被拒绝,就你的从业经验看是否正常?
张:律师的要求被拒绝是普遍现象,大多数都不会被准许。其中原因非常复杂,简单讲,首先是立法问题,法律规定了律师的申请权却无细则来保障,申请不被准许后,律师无处申诉。其次在司法实践上,司法机关职责首先是打击犯罪而不是保护人权,对律师职业行为往往不理解不配合不重视,对人权、生命权不够尊重。
记:你的律师所是国内唯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所,你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作用大吗?
张:刑事辩护非常专业,能否有效辩护取决于律师能力。我国刑事案中很多是法律援助律师辩护,能否有效,取决于被告人的运气,碰到不同律师,结果可能大不同。法律援助制度确实帮助了很多人,但目前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资金投入有限,制度不够健全,律师收益少,一些律师就不够尽责。但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,除 |